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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贵飞、徐成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飞,徐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856号申请执行人:陈贵飞,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徐成立,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贵飞与被执行人徐成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成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徐成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成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成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