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翁爱仙、黄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爱仙,黄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翁爱仙,女,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耀武,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翁爱仙与黄耀武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耀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