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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连玉与吴连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玉,吴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吴连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吴连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执行吴连玉与吴连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虽然在案件审理阶段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承德铁成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70000.00元,但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工程款暂时不具备用来履行义务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再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