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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孙玉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孙玉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65号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昆,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166号。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原告烟台建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俊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