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平生与李超彬、李冀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生,闫凤翥,郭百利,李超彬,李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469号原告:李平生,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闫凤翥,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郭百利,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李超彬,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李冀东,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生诉被告闫凤翥、郭百利、李超彬、李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生申请撤回对闫凤翥、郭百利、李超彬、李冀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