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市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787号原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西湖水岸。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辉,该公司职工。被告:金昌市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18区。法定代表人:牟国海,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达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金昌市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工贸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金达房地产公司诉称,请求判令海通工贸公司支付金达房地产公司代其向商户退还的押金207100元;要求海通工贸公司承担”四月八”庙会停办的损失52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1日,金达房地产公司与海通工贸公司签订了”四月八庙会筹办协议”,后永昌县人民政府通告停办庙会。由此海通工贸公司招商入驻的各地商户客观上不同程度的形成了经济损失,连日内,大量商户因海通工贸公司不出面解决损失而聚集不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治安隐患。永昌县人民政府再次指示金达房地产公司应先行出面解决商户损失问题,以最快速度遣散相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鉴于此,金达房地产公司根据各商户提供的押金条据退还了海通工贸公司收取商户的押金207100元,并多次和商户协谈给付了损失赔偿529000元。金达房地产公司认为,金达房地产公司代为退还海通工贸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系无因管理,海通工贸公司同时应承担金达房地产公司代其赔偿的商户损失。事毕之后,金达房地产公司多次联系海通工贸公司,但海通工贸公司仍不出面,现诉诸法律,请予裁判。金昌市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人的住所地在金昌市金川区,因此,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人的住所地在金昌市金川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昌市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