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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炎良与李桂华、李桂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炎良,李桂华,李桂发,李桂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09号原告:王炎良,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华(曾用名李海林),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发,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财,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王炎良与被告李桂华、李桂发、李桂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炎良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炎良撤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5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炎良负担。审 判 长  周元春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钟秀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