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炎良与李桂华、李桂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炎良,李桂华,李桂发,李桂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09号原告:王炎良,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华(曾用名李海林),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发,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桂财,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王炎良与被告李桂华、李桂发、李桂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炎良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炎良撤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5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炎良负担。审 判 长 周元春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钟秀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