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金发与张胜刚、刘东升、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发,张胜刚,刘东升,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发,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胜刚,男,1976年4月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东升,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淑芬,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发与被执行人张胜刚、刘东升、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86967元(其中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66534元,案件受理费7383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被执行人张胜刚从2017年6月20日每月20日开始交付10000元直至给付286967元额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