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自彬与李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彬,李道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487号原告:王自彬,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道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彬诉被告李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自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25元,退付原告王自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