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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自彬与李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彬,李道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487号原告:王自彬,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道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彬诉被告李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自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25元,退付原告王自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