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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强、张艳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强,张艳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196号原告: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双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汲广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祥,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艳玲,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张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临沂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江人民陪审员  颜廷玺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