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家信与王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信,王培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487号原告:郭家信,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培峰,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郭家信与被告王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家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培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家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种子款920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种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共欠原告种子款92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王培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系有权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身份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2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培峰经合法传唤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种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除去被告退回麦种的转商款及玉米种款后,共欠原告种子款9203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下余7203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培峰应当向原告郭家信偿还种子款72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种子款720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培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家信欠款720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培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