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甄会明与甄计全、牛建明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会明,甄计全,牛建明,甄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甄会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甄计全,男,汉族,1951年2月2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牛建明,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甄会龙,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甄会明申请执行甄计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