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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甄会明与甄计全、牛建明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会明,甄计全,牛建明,甄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甄会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甄计全,男,汉族,1951年2月2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牛建明,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甄会龙,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甄会明申请执行甄计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