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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思洋与李丽雅、蔡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洋,李丽雅,蔡文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28号之一原告:王思洋,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雅(已于2015年10月28日死亡),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文炳,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思洋与被告李丽雅(已故)、蔡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李丽雅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狮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王思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丽雅、蔡文炳立即共同偿还王思洋借款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丽雅、蔡文炳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丽雅于2014年9月15日因经商之需向王思洋借款3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供王思洋收执。王思洋于2014年9月16日支付现金300,000元给李丽雅,完成借款交付义务。对于上述款项,李丽雅分文未还。李丽雅与蔡文炳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李丽雅与蔡文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李丽雅与蔡文炳依法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丽雅已于2015年10月28日死亡。根据李丽雅死亡的多份新闻报道所载“事件中的男女为夫妻关系”、“据了解,两人在去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女死者李×雅(46岁),福建人,持中国护照来港内地人,其香港居民丈夫45岁姓李”、“上水的士车厢狠夫圖杀妻子案”等内容,李丽雅的配偶为一李姓男子,但李丽雅死亡至今,王思洋未能提供该李姓男子的身份信息,即李丽雅的继承人不明确,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思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