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荣县天鑫石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荣县天鑫石材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43号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沿河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住所地荣县复兴乡蔡家湾村*组。法定代表人:曹庆九,经理。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荣县天鑫石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立案。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