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晓凤申请执行麦卫东、魏巍东、孙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凤,麦卫忠,魏巍东,孙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凤,女,汉族,39岁。被执行人麦卫忠,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魏巍东,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孙红光,男,汉族,51岁。申请执行人李晓凤申请执行麦卫忠、魏巍东、孙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英俊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麦卫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凤人民币3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晓凤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晓凤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