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合生与袁国杰、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生,袁国杰,孟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990号原告赵合生,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李亚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杰,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铮,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艳、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生诉被告袁国杰、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合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80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合生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