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白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白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84号原告:南昌市白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鱼尾村富大有堤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72381018D。法定代表人:余升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禁城a座写字楼15-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3XM。主要负责人:杨晓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5层及1楼东西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82325R。主要负责人:胡良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劭,男,汉族,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系公司员工。原告南昌市白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