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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士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红,别名刘小华,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龚某1的哥哥龚海东因涉嫌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刘士红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关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内的龚某2东“捞出来”,骗取了被害人龚某1的信任后,于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先后骗取被害人龚某1人民币共计8万元,所得钱款全部被被告人刘士红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士红的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证人高某、孙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龚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士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士红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士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因为给龚某1打了收条,确实也去了石家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龚某1的哥哥龚海东因涉嫌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刘士红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关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内的龚某2东“捞出来”,骗取了被害人龚某1的信任后,于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龚某1人民币共计8万元,所得钱款全部被被告人刘士红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收���: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6月到8月份两次收取受害人办事款8万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恩华(唐山市公安局退休民警)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时候,有一个男子给高某打电话,大概意思是他的朋友在看守所呢,问能不能帮忙。高某不知道具体什么事情,也不想管也没问,这名男子没给过高某钱。2、证人孙某1(办理龚某2东强奸案的石家庄建通刑警中队民警)的证言:证实龚某2东在2016年6月份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龚某2东被刑事拘留后没几天,龚某2东家属就来建通刑警队找到孙某1,其中一名男子跟孙某1说他是唐山市指挥中心的民警,想让孙某1给龚某2东办个取保候审,当时孙某1拒绝了,后来他们就走了。3、证人仝起国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刘某,通过刘某认识龚某1,2016年6月份的时候,刘某找到仝起国让他一起去趟石家庄搭个伴,他跟刘某、龚某1、龚某1媳妇一起去石家庄,听他们谈话才知道这次去石家庄的目的是刘某帮龚某1把龚某1的哥哥从石家庄看守所给捞出来。到石家庄后,龚某1他们一起找了个律师去看守所见了龚某1的哥哥,待了大约3天就回来了。没几天在他家龚某1给刘某6万元,是帮着把龚某1的哥哥从看守所捞出来的钱,刘某说去石家庄、北京找人办事,具体他找没找仝起国不清楚。刘小华跟仝起国说他是在唐山市公安局上班的,他还见过刘某穿过制式警服还见过他的警号。4、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证实王某与龚某1是夫妻关系。2016年6月份的时候其丈夫的哥哥龚某2东因涉嫌强奸被石家庄公安局刑事拘留了,知道这个消息后的第二天,听龚某1说有个唐山市公安局的叫刘某的说了可以找人把龚某2东捞出来。随后她和龚某1、仝起国、刘��还有龚某2东的媳妇就一起去了石家庄,到石家庄第二天就去律师事务所找了一个律师去看守所看了一下龚某2东。后来龚某1跟刘某又去石家庄刑警队找办案民警去了,待了三天就回来了。回来以后龚某1就跟家里人商量需要给刘某6万元钱让刘某帮忙把龚某2东捞出来。这6万元钱是她和龚某1出的,后来龚某1跟她说刘某还需要2万元,需要给检察院送礼,她就给了龚某1两万元。最后龚某2东也没有出来。刘某亲自跟她说过他是唐山公安局的。她看见过刘某穿过带有警察标志的半袖T恤。她还听龚某1说刘某又找了他姨夫,还说刘某的姨父是北京武警部队的一个领导可以办这个事。(三)被害人龚某1的陈述证实刘某在知道龚某1哥哥被刑事拘留后,就说他能办。说他认识石家庄公安局的局长,说他老叔在唐山市公安局工作,是办公室主任。说他和其一起去���家庄办这事,这样其和刘某、其妻子、还有一个叫老仝的一起去了石家庄。到石家庄后先找了一个律师去看守所看了一下龚某2东。了解了情况后,去建通派出所找到负责办案的民警孙某1,刘小华和孙警官说他是唐山市公安局的,跟石家庄公安局长认识。从公安局出来后,刘某说办这事得先拿五、六万,说他直接去北京找他姨夫办。他姨夫是中国武警部队后勤部主任。回唐山后,其在老仝家给的刘某钱,刘某给写的6万元办事款的收条。8月20号刘某说案子到检察院了,再需要2万元,这样其又给了他2万元,刘某写了2万元的收条。其哥后来没放出来,10月份刘某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了。(四)被告人刘士红供述证实被告人收取受害人8万元的款项的过程。(五)辨认笔录龚某1辨认出诈骗其的被告人刘士红;孙万鹏辨认出自称唐山市公安局民警给龚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人系刘士红;王艳伟辨认出自称唐山市公安局的民警系刘士红;仝起国辨认出自称唐山市公安局的民警刘士红。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士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士红退赔受害人龚海学人民币八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