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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兵兵与被告李焕广等民间借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兵,李焕广,李梦,张洪恩,孙逊,康连伟,郝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006号原告:陈兵兵,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焕广,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梦,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洪恩,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康连伟,男,1990年5月6日出生,。被告:郝金华,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兵诉被告李焕广、李梦、张洪恩、孙逊、康连伟、郝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焕广、李梦、张洪恩、孙逊、康连伟、郝金华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