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波、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谢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61号申请执行人冯波,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谢兴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冯波与被告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9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谢兴华自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每月10日前归还原告冯波借款3000元,合计36000元,若被告谢兴华任意一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谢兴华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