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曲京德与李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京德,李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396号 原告:曲京德,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李言波,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京德与被告李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京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京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京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曲京德负担。 审判员 路斌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