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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曲京德与李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京德,李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396号 原告:曲京德,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李言波,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京德与被告李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京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京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京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曲京德负担。 审判员  路斌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