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俊荣与张均、王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荣,张均,王进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049号原告:宋俊荣,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张均: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进福:男,成年,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荣诉被告张均、王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荣以同被告张均、王进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俊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宋俊荣负担。审判员 徐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牟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