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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俊荣与张均、王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荣,张均,王进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049号原告:宋俊荣,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张均: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进福:男,成年,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荣诉被告张均、王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荣以同被告张均、王进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俊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宋俊荣负担。审判员  徐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牟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