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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再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姜清芝、刘鹏及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春林,姜清芝,刘鹏,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再79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林,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2017年5月6日死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清芝,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鹏,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永双,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农安县。申诉人杨春林因与被申诉人姜清芝、刘鹏及二审被上诉人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6)22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民抗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杨春林于2017年5月6日死亡,其继承人申请放弃再审申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