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千向国与徐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向国,徐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55号原告千向国,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徐保军,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修武县。原告千向国与被告徐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