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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千向国与徐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向国,徐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55号原告千向国,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徐保军,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修武县。原告千向国与被告徐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