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震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震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63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震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敏夏,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震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1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2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45元、案件受理费1436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停产歇业,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下落。本院通过本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被本院(2016)浙1021民初1485-1号案件裁定保全,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及鲁领红,担保主债权分别为1234万元及780万元),若该房产拍卖变卖处置,依本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拍卖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余款支付本案债权,故本院未予变价处理;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6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倪孔波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