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全再海、周磊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再海,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56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再海,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4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被告人周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利川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后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本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达伟,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发富,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园园,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告人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决定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再海、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再海、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被告人全再海、周磊、胡达伟、韩园园约定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并推举全再海负责管理赌场全部事务。后全再海邀约被告人杨发富加入,并安排杨发富组织人员、租用场所、布置场地、接送人员、望风看场等赌场外全部活动。此外,全再海还安排其他人员在赌场内从事发牌、收钱等活动。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经杨发富联系,全再海、周磊、胡达伟、韩园园共同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陈埫坪村四组118号民宅内组织人员赌博。22时许,全再海、周磊、胡达伟及参赌人员31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扣押赌资现金7.66万元及赌具若干,其中2.666万元为抽头渔利所得。同时查明,被告人杨发富、韩园园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五被告人予以供认,且有证人黄某、韩某、高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2013)鄂夷陵少刑初字第2号、鄂夷陵刑初字第149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19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再海、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全再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发富、韩园园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全再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磊、胡达伟、杨发富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净化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再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周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胡达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杨发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韩园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全再海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周磊、胡达伟、杨发富、韩园园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的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六、扣押的赌资766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的赌具若干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廖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