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与马忠祥、马永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马忠祥,马永胜,马依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798号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四大队二队。经营者:段志新,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额勒森陶勒盖村二组,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告:马忠祥,男,约40岁,回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51XX****XX。被告:马永胜,男,约40岁,回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被告:马依方,男,约40岁,回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与被告马忠祥、马永胜、马依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以其与被告马忠祥、马永胜、马依方自行达成协议,解决此事为由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耕野种子经销部第一分店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