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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曾小源、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曾小源,刘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659号原告:张建红,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丰,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刘小云,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张建红与被告曾小源、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丰到庭,被告曾小源、刘小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小源向原告张建红归还借款50,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小云对被告曾小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建红与曾小源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8日,曾小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张建红借款50,000元,收到借款后,曾小源向张建红出具了借条。双方未对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约定。后张建红要求曾小源归还借款,但曾小源却并未将借款归还原告,刘小云作为曾小源的配偶,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刘小云也未向张建红归还借款。张建红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曾小源、刘小云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曾小源、刘小云拖欠张建红借款50,000元属实,且该借款属于曾小源与刘小云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小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红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小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建红预交,由被告曾小源、刘小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少斌人民陪审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