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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夏增明与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增明,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夏增明,男,汉族,1936年3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顺天国际金融中心2103、2105房。法定代表人罗仲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增明与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77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夏增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779号裁决即夏增明与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