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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马乃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马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马乃祥,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华与被执行人马乃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乃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期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马乃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