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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鑫、王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王朋,寇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宏景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朋,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鸿富锦(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寇富荣,女,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向阳街办事处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王朋、寇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9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