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凤伟与张鹏程、内蒙古哈达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伟,张鹏程,内蒙古哈达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987号原告:高凤伟,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鹏程,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内蒙古哈达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市政府二层综合楼1-2层07室。法定代表人:南北平,经理。原告高凤伟诉被告张鹏程、内蒙古哈达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鹏程、内蒙古哈达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高凤伟负担。审判员 包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