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密与上海曜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上海曜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73号原告:周密。被告:上海曜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密与被告上海曜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密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