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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贵、阳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阳光,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阳光,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简玉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1.245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本院在审理阶段另一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秦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