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飞,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讷河市。关于刘国平与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飞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53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