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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高鼎丰化工有限公司、嘉善龙韵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高鼎丰化工有限公司,嘉善龙韵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高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7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784024。法定代表人:金玉琴。被执行人:嘉善龙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北环桥站头,组织机构代码:06690175X。法定代表人:程志龙。本院在执行平湖市高鼎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善龙韵家居有限公司(2016)浙0482执29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善龙韵家居有限公司一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程志龙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4238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助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