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段宏杰与白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宏杰,白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40号原告:段宏杰,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大芦乡大芦村农民,住靖远县。被告:白雪莲,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原告段宏杰与被告白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段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每月1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随本付清),共计人民币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两年,被告按时还本息。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债务,被告均支付利息,本金分文未付,2017年2月28日之后,被告开始不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段宏杰提供的白雪莲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白雪莲。经本院向段宏杰告知,段宏杰仍不能提供白雪莲具体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段宏杰起诉的白雪莲无明确的查找地址,其又不选择公告,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