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1931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熠、尹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熠,尹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汪农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亮(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顾熠,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尹硕峰,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熠、尹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顾熠、尹硕峰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顾熠、尹硕峰支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借期内利息为19949.62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复利以19949.62元为本金,均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9.89%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顾熠、尹硕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即为判决事项,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45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