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清良与张煌安、曾丽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良,张煌安,曾丽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869号原告:吴清良,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煌安,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丽环,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吴清良与被告张煌安、曾丽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