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河南郾城县永兴面粉厂、靳爱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河南郾城县永兴面粉厂,靳爱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231号原告:李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灿,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生,住郾城区,系李新民的实际抚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郾城县永兴面粉厂,地址:郾城区李集乡大宋村。经营者:李付伟,该厂厂长。被告:靳爱珍,女,汉族,50岁,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河南郾城县永兴面粉厂、靳爱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