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玉珍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珍,张晶,邵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531号原告石玉珍,女,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晶,女,1952年11月5日粗声,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告邵青春,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石玉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3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返还石玉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