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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龚德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龚德山,尹纯良,吴敬华,王世洪,周秋红,龚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冯芳竹。被执行人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3。法定代表人龚德山。被执行人龚德山,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尹纯良,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吴敬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王世洪,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周秋红,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龚宇芳,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龚德山、尹纯良、吴敬华、王世洪、周秋红、龚宇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龚德山、尹纯良、吴敬华、王世洪、周秋红、龚宇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霸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龚德山、尹纯良、吴敬华、王世洪、周秋红、龚宇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