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28顾伟伟与吴建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伟,吴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顾伟伟,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吴建明,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顾伟伟与被执行人吴建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3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