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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文平、朱海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平,朱海花,陈兴富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平,男,1983年4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海花,女,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兴富,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昆明市宜良县。再审申请人陈文平、朱海花因与被申请人陈兴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25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文平、朱海花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文平、朱海花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平、朱海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丁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