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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符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符金平,谢源庆,符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解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279152-2。法定代表人曾志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符金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谢源庆,男,1968年7月18日,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符经,男,1973年10月20日汉族,江西省广昌县,农民,住广昌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与符金平、谢源庆、符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归还贷款29997.8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无不动产。本案贷款29997.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2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贷款29997.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22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符金平、谢源庆、符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