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木锦与沈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木锦,沈钦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45号原告:沈木锦,女,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钦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木锦诉被告沈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沈木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木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木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沈木锦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