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木锦与沈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木锦,沈钦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45号原告:沈木锦,女,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钦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木锦诉被告沈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沈木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木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木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沈木锦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