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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官琴与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官琴,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410号原告:刘官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官琴诉被告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时,按原告提交诉状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未能送达;此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故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官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