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187翟志荣与无锡正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志荣,无锡正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87号原告:翟志荣,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正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城管局11楼。法定代表人:叶琼。原告翟志荣诉被告无锡正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翟志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翟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志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志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翎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