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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殷得红与何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得红,何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保43号申请人:殷得红。被申请人:何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何小琴之夫赵中生存放于新疆托克逊县杨宝平家中的棉短绒。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何小琴之夫赵中生存放于新疆托克逊县杨宝平家中的棉短绒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