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刘艳凯、高谱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刘艳凯,高谱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74号原告:陈玉莲,女,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住址:延吉市小营镇。被告:刘艳凯,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小营镇。被告:高谱纯,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莲诉被告刘艳凯、高谱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玉莲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源:百度搜索“”